每个处理预包装商品的个人或实体,均应在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定计量主管/注册人处注册为“制造商” /“包装商”或“进口商”。
2011年法律计量(包装商品)规则(规则)完全规定了与“包装商品”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循的所有法定要求并作出声明。
2011年法律计量(包装商品)规则(规则)完全规定了与“包装商品”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循的所有法定要求并作出声明。
所述规则的规则27提供了注册为“包装者”或“进口者”的程序。范围及其适用性:规则27包含有关注册为“制造商”,“包装商”和“进口商”的规定。在分析注册程序之前,重要的是要理解“制造商”和“包装商”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。
根据规则2(d),“制造商”一词是指并包括任何个人/公司,
根据规则2(d),“制造商”一词是指并包括任何个人/公司,
- 生产/制造/制造商品
- 在任何包装的商品上贴上或促使贴上任何商标,且该商标声称包装中的商品是由该人或公司生产,制造或制造的商品。
另一方面,规则2(g)将“包装者”定义为一个人/公司,他/她将任何商品以适合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包装在任何瓶,罐,包装纸或其他物中。
“预包装商品”一词是指一种商品,在没有购买者在场的情况下,将其置于任何性质的包装中(无论是否密封),以使其中所含产品具有预定数量; [1]
规则27规定了两个许可证(打包程序和进口商)。该规则规定,注册适用于预包装或进口任何商品以进行销售分配或交付的任何人。
大体时间:
这方面的申请应在法律计量学的主任/控制者之前提出,视情况而定,应在其开始预包装/进口之日起九十天内提出。
形式和方式:
每名申请人应视情况而定向主管/财务负责人提交注册申请书,其中包括以下细节:
(a)申请人的姓名;
(b)申请人预先包装或进口一种或多种商品的场所的完整地址(一个或多个);
“完整地址”是指工厂所在的邮政地址。在任何其他情况下,街道名称,分配给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场所的编号(如果有)以及制造商或包装商开展业务的城市和州的名称或邮政索引号[PIN]码。[2]
(c)申请人预先包装或进口的一种或多种商品的名称。
除上述特殊情况外,在申请注册为进口商时,还应提供进口货物的名称以及进口货物的国家名称。
如果控制人/局长确信该地址足以使消费者或任何其他人识别制造商或包装商,则允许注册较短的地址。[3]
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必须与卢比五百卢比一并提交。在对申请书和文件进行验证后,财务总监/总监将视情况签发“包装者”或“进口者”的注册证书。
修改注册证书:
对注册证书进行的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书记官长,并附上一百卢比的费用。
罪行及罚则:
违反规则27至31的规定的,处以四千卢比的罚款。如果是公司违法,每位董事或负责人均应受到单独处罚。
值得注意的是,规则27对所有“预包装商品”都是强制性的。尽管在2009年《法律计量法》中提供了定义,但对该术语的解释仍含糊不清。尽管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曾试图以各种司法判例来解释该用语,但在遵守这些规则的规定中,企业/实体在这方面仍然缺乏明确性。
[1]《 2009年法律计量法》第2(l)条
[2]对《 2011年法律计量(包装商品)规则》第10(1)条的解释
[3] 2011年《法律计量(包装商品)规则》第28条的解释
根据2011年《法律计量学(包装商品)规则》第27条申请包装商/制造商注册的申请
提交申请表时的重点
为什么是我们 :
1.制造商卢比的在线费用。 500 /-,修理工Rs。 100 /-,经销商Rs。 100 /-,进口商卢比。 500 /-,包装工Rs.500 /-。
2.所有文件应经过自我证明,并以pdf文件格式上传。